近期,白酒企业缴纳消费税一事受到媒体关注。其中,五粮液、泸州老窖等上市酒企因其消费税率低于10%,被外界质疑其合法、合理性。对此,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注册税务师刘天永认为,虽然10%标准为根据法律法规计算得出,不能将此作为“一刀切”的分割线,判断酒企缴纳消费税是否合法、合理。
目前,外界所提到的酒企应纳消费税额与酒类营业收入之比应不小于10%,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7月27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以下称《通知》)计算得出。
《通知》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在外界看来,如按照最低50%的销售价格计算,白酒企业缴纳的消费税应该占收入的10%左右。但事实并非如此。
刘天永表示,虽然10%标准为根据法律法规计算得出,但由于判定纳税人纳税合法性的依据只能是法律法规本身,因此10%标准并不能作为认定企业纳税是否合理的依据。事实上,10%标准也极大地简化了税务机关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过程,且未考虑可能对企业应纳税额产生影响的诸多其他因素,如委托加工等。
据介绍,泸州老窖就曾因其消费税低于10%被外界质疑。对此,泸州老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1年消费税情况的澄清公告》回应质疑。《公告》称,为更好地控制成本、加强质量管理,将部分产品定点授权给专业化的第三方灌装生产企业,在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包装生产成品。专业化的第三方灌装生产企业属于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纳税。部分产品对应的消费税已由第三方灌装生产企业缴纳。
“根据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刘天永介绍,酒企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灌装生产企业加工生产的白酒,而此其中的消费税应由第三方灌装生产企业代收代缴。一些酒企消费税率偏低,可能是存有此种情况。
据悉,我国消费税法对不同酒类产品,如白酒、黄酒、啤酒等适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及税率,且企业采用不同的生产和销售方式将对其应纳税额产生不同影响。10%标准同样未将这些具体情况纳入考虑范围。
事实上,在税收法定原则下,税务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纳税人是否应当补缴税款或是否存在违法的情形。不论是任何事物,都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外界虽有言论质疑之权,但不能单凭简单的推测,粗暴地质疑企业纳税的合法、合理性,更不能在无事实依据的条件下妄加揣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