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没有完全从八国行贿案中走出的全球最大制药公司美国辉瑞很可能在中国面临新一轮的刑事诉讼。日前,作为第一位代理中国公民进行跨国空难和跨国集体诉讼的中国律师郝俊波已通过书面和官方网站两个渠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了辉瑞集团在中国的商业贿赂行为。按照司法程序,最高检将对实名举报给予回复,这也就意味着,辉瑞将有可能因为此前在中国的行贿行为面临进一步的被追诉。 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不久前的披露,辉瑞制药及其子公司美国惠氏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八个国家向当地官员以及医生和医护人员等国有单位公职人员行贿,以便获得监管与处方等方面的认可从而拓展销量。应当说,辉瑞在中国的贿赂行为并非个案。从沃尔玛向中国官员行贿10余万人民币,到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企业德普公司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再到戴姆勒向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等中国三家公司官员行贿近260万欧元以及国际超级日化巨头雅芳向中国官员支付数十万美元,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商业贿赂之风可谓愈演愈烈。 客观上分析,跨国公司进行商业贿赂也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据SEC调查发现,上世纪70年代中期,有400多家美国公司在海外有贿赂行为,涉及资金高达3亿多美元,而且其中有117家问题公司是“财富500强”企业。但是,慑于发达经济体的严刑峻法,跨国公司如今已经将商业贿赂的主战场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像中国这样的新兴经济体。据世界银行估计,每年向发展中国家出口金额的5%,即500亿至800亿美元都流向了当地的腐败官员。 某种意义上而言,大量的跨国公司竞相加入中国商业贿赂阵营的事实,代表着的是跨国公司对我们的一些潜规则的妥协与屈从。的确,经过对外开放,西方企业公平、公开的竞争精神与商业伦理也植入了中国市场;然而,由于本土文化的强大与根深蒂固,新的商业规则并不能在短期内取得市场话语权,盛行于中国商业领域的依然是旧的习俗:人脉关系决定着企业的生存,请客送礼左右着竞争者的命运。因此,任何一家进入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首先面临的是如何平衡商业伦理与海外市场竞争力的选择。而就在这种选择中,企业往往会被逼向“囚徒困境”:如果远离商业贿赂,企业就可能失去市场;如果同流合污,就会背叛商业伦理。最终,巨大的利益诱惑驱使着跨国公司抛弃了原有的道德操守。 如果说中国商场中的“潜规则”导致了跨国公司的群体被动性“异化”,那么中国市场中的特殊利益结构则使跨国公司的商业行贿由被动走向了主动。一方面,国内垄断特权的存在驱使跨国公司在“潜规则”面前铤而走险。商业贿赂与资源垄断相伴而生。在垄断和政府严格管制的行业中,相关人员所掌控的垄断性资源太多,在缺乏全面监督的环境中,手握行政审批权、资源分配权和管理权的人员,自然成为商业贿赂的对象,而急于开拓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则成为商业贿赂的重要参与者;另一方面,制度供给不足使跨国公司在“潜规则”面前肆无忌惮。由于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法律处罚力度不足,加之地方政府对跨国公司违规行为的放任,以及商界长期以来的“习惯性沉默”,既使各交易参与方产生了关于“潜规则”的悲观心理预期,又变相助长了在华跨国公司的违规气焰。 必须指出,绝大多数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商业贿赂行为往往是其本国监管机构调查发现后才告知中国官方;不仅如此,违规企业虽然都遭到本国司法的起诉与惩戒,但中国政府却并没有任何相应的制裁。在发现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方面,中国始终落人之伍,而在阻挠和根治国外企业商业贿赂的措施上,中国又显得那么的软弱。因此,加大抗击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政策力度,已经成为检视中国法规与制度权威的重要选择。 首先,中国必须制定一部完备的《反商业贿赂法》,在此基础上加大惩罚力度和抬高违法成本。其次应当增加制度供给。一方面,要建立清晰的产权制度,包括引进非国有化的产权主体实现产权多元化,防止产权所有者主体的缺位,强化所有权对使用权和处置权的控制;另一方面,要实现商业行为的市场化,包括推动垄断行业的市场化变革,最大程度地减少政府权力的主导功能,推广采购与供销环节的阳光招投标制度,增加经济行为的透明度。 当然,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跨国公司在中国商业贿赂之风的盛行与国内官员队伍的腐败紧密相关,因此,为遏制跨国公司的商业行贿风,首先必须清除国内公职人员权力寻租的恶俗,切实推动政府体制改革,形成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管与制衡。 (作者系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经济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