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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国酒茅台”商标实乃酒企自我炒作
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       时间:2012/8/16 13:02:55     
  最近,贵州茅台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通过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初步审查,并进入3个月的公示期。此事引发了前所未有的争议,山西汾酒、河南杜康、接连递交异议申请书,并借助媒体表示反对,且指责茅台集团注册“国酒茅台”商标违反相关法律。 

最近,贵州茅台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通过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初步审查,并进入3个月的公示期。此事引发了前所未有的争议,山西汾酒、河南杜康、接连递交异议申请书,并借助媒体表示反对,且指责茅台集团注册“国酒茅台”商标违反相关法律。

但让人不能理解的是,茅台并非第一个注册“国”字号商标的白酒,国窖1573、国五液、国藏汾酒在此前均取得了“国”字号商标,那时并未引起其他酒企反弹,为何现在“国酒茅台”商标注册通过初审,就会引起一些酒企的攻击,认为“国酒茅台”商标注册涉嫌垄断“国”字号商标?

在笔者看来,这完全是无稽之谈。如果“国”字号可以被垄断,也是被先注册的国窖1573垄断,因为“国窖1573”商标注册开启了我国白酒行业“国”字号商标注册的先河,但而后的“国五液”、“国藏汾酒”等商标依然可以注册,就说明“国”字号商标并不会被某一个企业垄断或独占。

更何况,“国酒茅台”商标与“国酒”商标有着本质的区别。依据《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中,关于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明确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可以以“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但对带“国”字头,而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因此,“国酒茅台”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品牌名称”的商标组合,符合国家商标局的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在这个案例中,“国酒茅台”和“国酒”、“茅台”含义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国酒茅台”如果能够成为注册商标,那么茅台在未来使用时,不可以将其独立分割,而“国酒茅台”4个字,也必须连在一起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否则,就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上述常识,相信酒企都已心知肚明的,那为何仍有酒企要大肆宣扬茅台意欲独占“国”字号商标的不实言论,混淆视听呢?笔者认为,这些酒企的醉翁之意,十有八九是借势茅台炒作自己,以赢得更多关注。

一纸小小的异议书和4000元的异议成本费用,换回各大媒体的广泛报道,以及网络媒体铺天盖地的转载,其炒作效果不言而喻。

“炒作”这一营销手段已被社会大众所熟知,其目的是要制造噱头,加大自身品牌在媒体上的曝光度,吸引大众的关注,争取以最小的付出为自身带来最大的收益。但殊不知,一些酒企心中的小算盘也已然成为“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但在笔者看来,虽然表面上所有围攻茅台的酒企都是赢家,但此种行径无异于哗众取宠,且风险极高。

而且,既然是炒作,就常常伴有夸大、歪曲的信息或者语言,亦有不正当竞争之嫌,不仅有违行业公平竞争原则和国家相关法律,更有可能会扰乱市场秩序,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笔者认为,企业之间的竞争,尤其是白酒生产企业之间的竞争,应该专注于产品层面——你好我要比你更好,争前恐后的改良产品,让实力和质量来取胜,按照市场规则行事。而不是通过“诋毁”、“炮轰”等看似收益极高,但又风险很大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自我炒作。

望此类企业能够尽早“悬崖勒马”,不要让自我炒作此等畸形宣传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行业良好风气。

责任编辑:文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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