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茅台集团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通过了国家商标局的初步审查。这一消息牵动了很多酒企的敏感神经。汾酒、杜康、五粮液等诸侯纷纷揭竿而起,不遗余力地进行阻击。 “暗箱操作”、“违背相关规定”、“不正当竞争”等质疑之声此起彼伏,均欲除“国酒茅台”而后快。
这些看似底气十足的声音,均声称倚仗法律依据。认为“国酒茅台”通过初审,违反了《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应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但《标准》中同时说明,对带“国”字头,而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
换句话说,如将“国酒”作为商标注册,国家商标局应该对此予以驳回,不予审核。但对于不是以“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所申请的商标,如“国酒茅台”这种“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品牌名称”的商标组合,商标局将会结合产品本身的知名度、显著性、是否夸大、是否具有不良影响等方面,严格审查,慎重审批。
既然“国酒茅台”能通过相关部门极为严格的初审,就表明“国酒茅台”符合以上一系列的要求。而事实上也正是如此。正常人说起“国酒”都会联想到茅台。将这一事实通过法律固化下来,又有何不可?
很明显,这些质疑之声所倚仗的,正是对《标准》的断章取义。从法理上而言,“国酒茅台”通过初审不仅没有违背相关规定,更证明了茅台酒具备了拥有这一商标所需的所有严苛条件。这也正应验了一句话,只有实至,才会名归。
既然“国酒茅台”商标合乎法理,为什么这些酒企还要纷纷攻击呢?说到底,还是利益驱使。
说到“国字号”白酒,汾酒的“国藏汾酒”、五粮液的“国五液”以及泸州老窖的“国窖1573”早已捷足先登,而“国”字号也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市场利益。当这个“国字俱乐部”在面对又一个将要拥有“国字号”的企业时,保护既得利益成了他们不约而同的选择,更何况对手是作为中国白酒企业的龙头老大——茅台,这样一个“行业公敌”。
在笔者看来,“国酒茅台”的出现,必然会成为“国字号”白酒中新的品质标杆,使其他的“国字号”自惭形秽,使得一些酒企也感到了危机,但他们所选择的应对方式不是见贤思齐、修炼内功,而是千方百计使手段,向对手横加罪名,甚至是诋毁、打压。试问,此种行径又是否是属于“不正当的竞争”呢?
白酒行业要发展,必然要以品质为基础。正因于此,树立更高的品质标杆,是推动行业前进的原动力。对于部分白酒企业的不思进取、讳疾忌医,行业亟需一剂猛药,而这剂猛药就是“国酒茅台”。希望“国酒茅台”的出现能让行业风气焕然一新,治愈某些企业不以品质为导向,只求名利的痼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