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彩虹精化29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于6月27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沈少玲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证监会认定沈少玲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宣布决定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或警告等处分。
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如下,公司未及时披露深圳绿世界与嘉星国际签订总金额共计19.2亿元的《产品销售协议》可能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公司2011年2月23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内容与事实不符;董事沈少玲知悉上述合同的签订及合同销售主体的变更后,安排黄某某使用“黄某燕”等5个账户买卖公司股票。
证监会决定,对彩虹精化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陈永弟、李化春、郭健、王明章、刘科五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及3万元罚款。
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少玲知悉上述合同的签订及合同销售主体的变更后,安排黄某某使用“黄某燕”等5个账户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
证监会决定,责令沈少玲依法处理“黄某燕”等5个账户内的彩虹精化股票;如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沈少玲处以60万元罚款;认定沈少玲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同时,彩虹化工公告显示,公司董事会已于6月29日收到公司董事沈少玲提交的辞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沈少玲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且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的任何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