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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父亲要求异地重审
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       时间:2012/4/24 10:05:55     
  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4月22日,吴英父亲吴永正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要求异地重审,这样各种干扰因素可以排除掉。”  

            

 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4月22日,吴英父亲吴永正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要求异地重审,这样各种干扰因素可以排除掉。”

  “我也是20日下午知道这个消息的,第一个打来电话的是个记者,后来,又接到樊金勇所长(注:金华市看守所所长)的电话,接起来后,是法官金子明(注:吴英案二审主审法官)。他告诉我,发回重审了,命是保住了。”吴永正推测,当天下午,法官应该是到金华看守所向吴英送达最高院的复核结果。

  据吴永正介绍,2010年秋天,浙江省高院的二审法官们曾多次去东阳实地考察吴英所办本色集团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二审开庭前,主审法官金子明等多次实地了解本色集团情况,并连续4天提审吴英,询问很多实质性的问题。

  目前,所有信息均来源于新闻稿。4月20日17时12分,中国法院网发布案情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17时36分,新华社发出同题稿件。吴英的辩护律师和家属仍在等待书面的法律文书。

  据已披露信息,最高院对一审二审的案情、定性和程序均表认可,但“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八)》也体现“慎杀”的趋势,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不再判处死刑,其中包括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等。

  舆论继续保持对吴英案的高度关注,吴永正从当天下午开始,不断接到媒体采访的电话,“一直到晚上10点多”。吴永正不断重复他的态度,感谢大家的关心,但永远坚持无罪,有错但无罪。二审判决后,微博上各界人士呼吁“刀下留人”,但普遍的声音仍认为,吴英有罪,罪不至死。

观点

  最高院认可事实不认可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吴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吴英在早期高息集资已形成巨额外债的情况下,明知必然无法归还,却使用欺骗手段继续以高息(多为每万元每天40—50元,最高年利率超过180%)不断地从林卫平等人处非法集资。吴英将集资款部分用于偿付欠款和利息,部分用于购买房产、车辆和个人挥霍,还对部分集资款进行随意处置和捐赠。吴英个人购买服装、化妆品、吃喝等花费集资款逾1000万元,拥有4辆宝马车,还花费375万元为自己购买法拉利跑车1辆。吴英取得集资款项后,为了炫富,以骗取更多的资金而出手大方,在向杨卫陵等人借款3300万元炒期货全部亏损后,却谎称赢利,竟另筹资分给杨等“红利”1600万元,后又陆续从杨处骗得资金5000多万元;公司员工外出办事结余90万元,主动要其不必上交财务等,最终导致3.8亿元集资款无法归还。

  吴英在集资过程中使用了诈骗手段。为了进行集资,吴英隐瞒其资金均来源于高息集资并负有巨额债务的真相,并通过短时间内注册成立多家公司和签订大量购房合同等进行虚假宣传,为其塑造“亿万富姐”的虚假形象。集资时,其还向被害人编造欲投资收购商铺、烂尾楼和做煤、石油生意等“高回报项目”,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吴英非法集资对象为不特定公众。吴英委托杨某等人为其在社会上寻找“做资金生意”的人,事先并无特定对象,事实上,其非法集资的对象除林卫平等11名直接被害人,还包括向林卫平等人提供资金的100多名“下线”,也包括俞亚素等数十名直接向吴英提供资金因先后归还或以房产等抵押未按诈骗对象认定的人。在集资诈骗的11名直接被害人中,除了蒋辛幸、周忠红2人在被骗之前认识吴英外,其余都是经中间人介绍而为其集资,并非所谓的“亲友”。林卫平等人向更大范围的公众筹集资金,吴英对此完全清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吴英死刑,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分析

  多因素影响吴英案改判

  针对这次最高法院将吴英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一些专家表示,吴英案改判受多因素影响,将促使民间借贷更加规范。

  中国行为法学会副秘书长陈惊天表示,吴英案改判受多元因素影响,吴英案情本身有它的特殊性,另一个方面是整体金融环境、政策变化和导向,这种综合因素的结果。这是对于最高法院出台慎重处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表现,出台代表了司法根据实践的需要做出一些调整和新情况的应对。所以,吴英案的改判应该是在司法面临的实践需求下的一种变化和选择。

  在被问及温州正在进行的金融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时,陈惊天说,温州金融试验区的设立,说明了我们国家对金融政策和金融体制作出了一种试探性的突破和发展,这种发展恰恰体现了实际需求。司法是一种经验的产物,是实践的产物,所以实践这种新的发展和变化,新情况的出现,肯定会对司法事件产生变化,产生影响。

  经济学家夏斌说,国务院27号令是对融资和非法集资区分的一个参考,同时应该规范民间融资的一系列政策,应该借助于温州金融改革实验区,在民间融资方面得到进一步的完善。这一方面,可以参照国外的一些法规,同时也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放贷的条例进行完善。其实规范了民间融资的相关法规,一方面对于解决民间正常的融资会有好处,会减少出现这样一些恶性事件。
 
  微评论

  @陈九霖:(中国航油前总裁)我感到高兴,因为吴英捡回了一条命。对于没有直接否决该案,诸多微友表示失望。但从政治角度去看待就会释然:1、政治是要讲面子的;2、由下级做出决定给上级留有回旋余地;3、活下来就存有转机。

  @薛兆丰:(经济学家)我对吴英案的三个观点:1、反对极刑;2、赞成给予民间融资更大自由;3、认为吴英行为属于俗称“庞氏骗局”的诈骗行为。在最高法复审期间,一些学者不仅辩护而且歌颂其行为。这是不可思议的。如果不惩罚反而鼓励吴英式的经营行为,那将是对诚实商人的羞辱,也是对正当民间融资的扼杀。

  @徐昕:(法律学者)这令人欣慰,但最高法院又暗示了重审结果:“危害特别严重……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死缓仍太重。

  @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争议吴英是否构成集资诈骗和是不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此外,在处置吴英财产问题上有争议。从最高院裁定看,认为构成集资诈骗。由于未亲历案件,不宜判断。但公众和法学家们认为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因为案件有许多事实不明朗。判决让大家缓口气。先庆祝一下。

  @任志强:(知名地产商)终有纠正,让错判见鬼去吧。但有意错判之人是否也应被调查和处理。不应判死刑而被判死刑的背后,还有些什么见不得人的东东?解脱的是高法废了死刑,没解脱的是操纵死刑的背后?

  @周德文:(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吴英不应死在黎明之前。民间借贷立法已走上国家的议事(立法)日程,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的核心内容就是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合法化。在此背景下,是时势、民意救了吴英。

  @光远看经济:(学者、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西城区副主委、西城区政协常委马光远)吴英案最高法认定“二审法院定性准确”云云,可谓用心良苦,给了各方足够的面子。不能完全否定浙江高院,但又不能核准吴英死刑。最后只能走跷跷板的平衡术,认定集资诈骗成立,但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我认为,这是目前可以得到的最好的结果了,在目前的金融态势下,这个结果是可以接受的。

  @王福重:(著名学者,经济学家)我早说吴英不会死。还是有点进步的。应该感谢的是勇敢发言的人以及媒体。吴英案被驳回,对浙江民间金融以及高利贷最终合法话,是个促进。法律应该保护民间借贷。

  @邱震海:(凤凰卫视著名评论员):吴英案折射了今天中国改革的“三重困境”:民营企业生存困境、金融体制改革困境、司法文明和司法独立困境。“三重困境”彼此交织,如何解开,说易行难。

  @祁润兴:(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副教授)吴英案的实质,是民间金融开放与官方金融垄断的激烈博弈。民间融资是不是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这完全是由垄断金融的官方说了算。对吴英的死刑判决不会有根本性的改变,但为了平息民怨,会将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但仍然是以死刑威慑民间金融开放。认清实质,才不至于纠缠法律术语。

  @陈有西:(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我对这个不核准理由,是不满意的。吴英案不只是一个量刑问题,是基本事实错误和基本定性错误问题。

  @刘胜军:(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这是民意影响政治、政治影响司法的又一案例。这当然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弹性司法的问题,但却是现行制度下无奈的“进步”。吴英案最大的启示在于,人民不宜妄自菲薄,人民才是社会终极的力量所在。每个人都应该走出犬儒主义,正义地呛声而非胆怯地噤声。

  @王晓渔:(知名学者、文化批评家)吴英死里逃生,一时百味杂陈,不知如何评价。一个生命得以挽留,无疑是万幸。但是,如果改变的只是个案,虽胜犹败,因为吴英的活,不能阻止此前此后吴英们的死。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即使没有民意的介入,吴英们也不至于死去活来。所以,这一次,谢天谢地谢民众,但不感谢最高法院。

责任编辑:何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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