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记者从南昌市有关部门获悉,2011年南昌市各级消费者协会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566起,解决了2493起,解决率为97%,接受来访和咨询3.2万余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80万余元。南昌市消费者协会汇总2011年度投诉消费热点、难点通过本网向广大网友解析,以期消费者在日后消费过程中避免损失。
一、按性质分类:
质量问题686件,占26.73%;安全问题386件,占15.04%,价格问题384件,占14.96%;计量问题168件,占6.54%,广告问题206件,占8.07%;假冒问题152件,占5.92%,虚假品质表示65件,占2.53%;营销合同55件,占2.14%,人格尊严问题15件,占0.58%,其它问题449件,占17.49%。
二、按类别分类:
家用电子电器类597件,占23.26%;家用机械类178件, 占6.93%;日用百货类852件,占33.2%;房屋及装修建材195件,占7.59%;农用生产资料类26件,占1.01%;服务类405件,占15.78%;其它类313件,占12.19%。
三、从2011年受理消费投诉情况来看,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有:
1、投诉热点
(1)手机投诉商家有意避责
一是故意拖延,超过三包期限。如符合“三包”条件的手机要求退换时,经销商以该型号缺货为由故意推拖,导致超过更换期限,使消费者权益受损。
二是商家以手机人为因素损坏为由,在手机出现性能故障时,拒绝为消费者换新机。
三是手机维修有陷阱。巧立名目“维修”进行收费;借维修手机之时收回消费凭证,使消费者失去维权证据。
(2)洗衣行业纠纷多,解决困难。
一是经营者接收服装不认真检查,自定破损、新旧标准,未明示消费者实际情况,不告知消费者保价,出现问题责任难以分清,只愿意修理不愿意赔偿。
二是经营者不能按照洗涤标识和要求操作,干湿混淆,出现缩水、掉色、染色,破损、丢失的情况。
三是此类投诉因为责任难以界定,赔偿额度随意性大,使消费者维权难度增大。
(3)银行储蓄变保险,金融消费被忽悠
一是业务员在向储户推荐银保产品时,片面夸大分红型保险产品的收益水平,甚至有的储户已经明确表示要储蓄,银行工作人员或保险公司业务员还竭力向其推销保险。
二是一些储蓄所的业务广告、海报只刊登利率和年限,不标明是储蓄还是保险,消费者误将保险当储蓄购买。营业员在介绍产品过程中,不明示风险,不讲明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和费用扣除等关键要素,诱使消费者不理智消费。
三是消费者一旦后悔或需要用钱时,退保就要承担高额经济损失。保险合同由经营者单方制订,消费者很难全面读懂理解,对一些不平等格式条款,消费者发现问题为时已晚。
(4)汽车投诉上升,质量和售后服务是难点。
2011年下半年汽车投诉上升了11.1%,消费者投诉主要涉及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1、发动机、变速箱、底盘、仪表盘等主要部件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使消费者花巨资购买的新车不能正常使用。
2、售后服务不能得到保障,消费者应该享有的免费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经销者和修理者以消费者使用不当或其它理由搪塞过去,让消费者承担高额的售后服务费用。各汽车企业自行承诺的“三包”更多的是包修,个别厂家隐瞒故障实际情况,只给消费者修理,该更换退货的不及时予以更换和退货。
3、检测机构少、检测费用昂贵、检测时间长、相关标准不完善,消费者难以掌握有利的维权证据。
汽车质量有问题 厂家理应作补偿
[案例简介]
2011年3月12日,新余的一位姓廖的消费者来到南昌市消协投诉,称他购买的某高档品牌汽车,按厂家保养手册规定,每隔八万公里,需要换齿形皮带,但他开到5万8千公里的时候,正好行驶在昌樟高速公路上,齿形皮带就脱齿,差点引起交通事故。由于这个原因,引发了发动机等各重要部件的损坏。随后到4S店去维修,被4S店告知修理费用高达十一万多元。廖某找到商家,要求赔偿。商家称这个不属于汽车质量问题。于是投诉到市消协,希望问题得以妥善解决。
[处理过程与结果]
南昌市消协接到这个投诉后,当即与商家联系。并于第二于3月13日安排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于所发生的事情经过没有异议。廖先生称他自己一直都按厂家规定的里程数去做保养的,他不能够接受如此高档的车,怎么会在开不到6万公里的情况下,就要大修。他认为这是齿形带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而商家认为车主只在5000公里时,在厂家授权的4S店免费首保之后,车主一直未在授权经销商处做保养,属于自动放弃整车厂家的质量索赔,也导致该汽车在3万公里时,未检查皮带状况是否良好。至于为什么不在特约维修点保养汽车,廖先生认为自己去的也是有资质的维修点去做保养的,应该是齿形带出现了质量问题,才导致发动机顶缸。厂家理应承担责任。双方的意见分岐很大。经过市消协多次与厂家交涉,厂家最终同意在维修费用上减免两万余元。廖先生对这样的结果也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服务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在本案中,廖先生在一年的使用期间,汽车行驶了使用不到六万公里,按照常识,新车一般在使用八万公里更换齿轮带,而厂家在随车的说明书未说明清楚,商家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衣服干洗换颜色 消协调解获赔偿
【案例简介】
2011年5月4日,新建县消协接到消费者张某的投诉,称其3月17日将一件价值380元的白色风衣送到长堎镇个体户郑某经营的干洗店去干洗,不料,3月22日到干洗店取衣服时,发现衣服被染成了黄色。消费者多次找郑某理论,要求赔偿。郑某以衣服有质量问题为理由,拒绝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新建县消费者协会调查了解,消费者有合法的购衣发票,发票金额为380元。经营者郑某说衣服有质量问题没有证据证明,不予采信。经调解,经营者和消费者达成一致,由郑某赔偿张某现金26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与经营者构成了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以上规定,干洗店应当赔偿消费者全部损失。
卫生用品不合格 消协维权解忧愁
[案例简介]
消费者胡某于2011年5月28日在南昌市某大型商场购买了广东某知名品牌的卫生巾,使用后感觉身体不适去医院做了检查,无意间消费者发现自己所购的卫生巾内有黑色异物,当即消费者就与厂家联系,要求赔偿,但多次协商未果,消费者于2011年7月13日投诉到南昌市消费者协会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南昌市消协工作人员当即取证调查,发现消费者所述情况属实。依据《消法》第二章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以及《消法》第七章节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存在缺陷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过消协工作人员多次与商家协商,最终商家同意一次性赔偿1000元人民币作为消费者治疗费、误工费和其它费用,并向消费者道歉。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以及第七章节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存在缺陷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费者所购买的卫生巾里有很明显的黑色异物,说明商家提供的商品是存在缺陷的,并且这种缺陷很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商家理当支付消费者的医疗费用、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并向消费者道歉。
伪劣化肥害农民 消协出面得解决
【案例简介】
2011年5月中旬,新建县消协办多次接到辖区两个乡镇农户们的投诉。农户们称,他们在当地农资经营户李某处购得天津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以每吨1600元价格,多的购买了五吨,少得也有几十包。施用后发现禾苗出现发黄、烂根、枯死现象。受害农户达到40余户,受害面达到300亩,初步经济损失数万元。部分农户情绪激动,说如果不处理好,将进一步上访,直到解决为止。
【处理过程及结果】
新建县消协受理了农户们的投拆。第二天,消协工作人员会同当地镇政府、省农业方面的专家、复合肥经销商等20余人到农户受害田进行调查取证。经过分析,证明了农户们的投诉属实。随后,工商执法人员将余下的化肥就地封存、取样,并送往专业化肥检验站进行化验。化验结果出来后,证实该批次化肥磷、钾含量不达标,属于劣质化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的规定,消协认为,消费者受到的损失是因劣质化肥引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主张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复合肥的生产商在天津,直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成本较高。因此,消协在当地政府支持下,直接与某农资公司协商,由农资公司先行赔付农户所购化肥款及禾苗死亡减产损失费5万余元。
【案例评析】
所售产品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本案中经销商所销售的化肥经检测,磷、钾含量不达标,属于劣质化肥,为不合格产品。农户所购化肥因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理应从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中获得赔偿。
燃气玻璃面板裂 消协出面来调解
【案例简介】
消费者于2011年9月18日在某平价商店购买了一台燃气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燃气灶的玻璃面板有2厘米左右的裂痕,刚开始没太在意,第二天又发生玻璃面板炸裂的情况。立即与商家联系,商家经理来到家中查看后,认定是受热后出现的玻璃面板炸裂,只同意送回厂家修理。消费者认为既然是燃气灶,就必须应该具有抗热、抗震、抗腐蚀等性能,怎么能就修修了事,以后再发生什么事谁承担后果,消费者多次和经销商交涉,一直都没有一个合理的答复,为此消费者向青云谱区消协投诉投诉,希望得到解决。
【处理过程与结果】
青云谱区消费者协会经调查核实后,组织双方多次进行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商家同意为消费者免费更换一台新的同型号燃气灶,更换后的燃气灶商家将继续延长6个月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消费者表示同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四十条、第八项之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生产者或销售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之规定,本案消费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汽车自燃获赔难 消协帮忙来调解
【案例简介】
消费者胡某于2011年2月22日在南昌某汽配有限公司购买汽车鼓风机电阻(45元/个)。2月25日鼓风机电阻安装完后就接车,因当天下大雨,打开汽车暖风机吹玻璃,车行驶大约1小时后,突然闻到车内有异味,汽车出风口有浓烟,立即将车熄火,一边灭火一边报警,消防车来后才将火扑灭,此时汽车已经面目全非,操作台严重烧毁。事后将汽车拖至4S店鉴定起火原因,及咨询多家修理厂的师傅、找消防部门勘察事故车辆,初步认定起火原因是在鼓风机部位。于是消费者3月29日投诉到青云谱区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与结果】
接到投诉后,青云谱区消费者协会立即召集双方见面、调查取证,经销商提出要消费者提供该轿车电器的可变电阻质量进行技术性能鉴定报告书,起火原因才能确定。一个月后,鉴定结论:该轿车其KRAH-RWI型可变电阻(调速器)是导致电路起火的主要原因。最终在消协人员的调解下达成一致协议,胡某检测(鉴定)的费用1500元由责任方经销商承担,将小轿车过户(50000元)给经销商,胡某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之规定,本案消费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七条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汽车维修厂因技术问题未能修理好导致汽车自燃烧毁,造成消费者的损失,销售商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
美容不成遭过敏 商家承担赔千元
【案例简介】
2011年8月10日,陈女士在销售人员的诱导下来到某美容店内免费体验美容产品,体验后陈女士购买了价值1000元的美白产品,使用5天后,陈女士发现脸上开始发痒红肿,几天后越发严重,陈女士认为是美容产品的质量问题导致皮肤过敏,与商家交涉多次,但一直没有结果,陈女士希望在消协的帮助下求得补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安义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经过调查核实,认为陈女士使用的某“美白”产品是导致其皮肤红肿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在消协的调解下,美容店退回陈女士1000元的产品费用,同时赔偿1000元作为精神损失补偿费用。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到美容店进行服务,应享有“安全权”,当消费者的“安全权”受到侵害时,可以按照《消法》第34条的规定到消费者协会或者有关部门解决,甚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消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燃气中毒致死亡 多方调解化纠纷
【案例简介】
消费者黄女士(24岁)与其室友郑女士(24岁)于2011年2月24日在南昌市孺子路算子桥新租一套一室一厅住房,当天上午在南昌市万寿宫翠花街一家经营热水器店花330元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热水器,由厂家或经销商负责安装。
当天晚上两个女孩先后使用了此台热水器后,其中黄女士不幸去世,郑女士经抢救己经脱离生命危险,后经法医鉴定为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消费者黄女士家属3月1日开始就西湖区有关职能门反映此事,都说不归他们管。无奈情况下向西湖消协投诉。3月4日参加第一次由消协组织、工商、公安、经销商、消费者家属多方参加调解会。会上万寿宫经销商始终认为,造成这种后果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坚称自己没有任何责任。消费者家属坚持要万寿宫经销商给予物质和精神赔偿100万元。没过几天,万寿宫经销商吓得关门歇业。消费者家属一看经销商都溜了?情绪顿然激动。
【处理过程及结果】
3月10日西湖消协与西湖区信访局、综治办组成调解委员会后,立即集中力量对此案进行调查。经调查证实,该燃气热水器外包装上的生产厂家是中山市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查证,不存在这家公司。销售者在销售该燃气热水器时没有配备排气管道。销售者负责免费安装,安装工人也没有提醒消费者,再加上消费者住房也不通风,造成燃烧的废气直接排放在室内,使消费者购买的这台燃气热水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可以认定,经销商存在严重过错。
在调解中,万寿宫经销商认为赔偿数目过大,无力承担。4月14日调解委员会主动与洪城批发商、厂家联系,在消费者、经销商、批发商和生产厂家的律师几方同时到场的情况下,进行了多次调解。最后达成一致:
一、一次性付给消费者家属人民币300000元,经销商出资52000元;批发商和生产厂家共同出资248000元;
二、消费者家属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评析】
近年来,燃气热水器引发的人身伤亡事故和纠纷时有发生。在本案中,生产厂家没有配备排气管道,违反了国家规定,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燃气热水器,在安装过程中对存在的问题不检查,存在严重过错,构成了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本案中,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和批发商违犯其应当承担的义务,给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严重的损害,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的难点:商品流通链长,跨省、市、区,生产厂家在广东佛山市,燃气热水器外包装是广东中山市,批发商又在洪城大市场,因而需要当地政府的职能部门联动相互支持大力配合,才能尽快解决。
本案的特点:消费者黄女士当天购买燃气热水器,当天安装,当天晚上就使用,当天晚上就出事故。从购买到安装、最后到出事故都是当天发生的,使得经营者、批发商和生产厂家想打时间差免除责任都不可能。经销商为了降低成本,低价销售都不愿主动安装排气管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生产厂家、批发商、经销商的做法有悖于法律要求,构成了对消费者的安全权侵害,当消费者因此受损害,经营者和厂商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安装不当致死亡 商家赔偿廿八万
【案例简介】
2011年12月27日黄某来到安义县消协投诉称:2011年12月24日在某家电店购买了一台热水器, 12月25日,黄某妻子晚上8点使用了该热水器后上床休息。深夜,黄某妻子感觉到儿女有点不对劲,便立即送县医院进行抢救,儿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女儿由县医院联系,在市第一医院进行抢救。
黄某诉称,经销商在安装热水器时未安装排气管道,致使燃烧后的废气全部排放在室内,造成其儿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要求经销商赔偿其经济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安义县消协接到投诉后非常重视,立即向县局领导汇报,经过现场反复调查取证。认为经销商在安装热水器时,不按国家相关规定违规操作安装,造成热水器使用中的废气直接到卧室。造成受害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根据事故中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对受害人死亡的损害赔偿,由经销商和安装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负30%的责任。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销售商一次性赔偿人民币28万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据此,消费者享有人身安全权。
作为热水器产品的经销商,由于疏忽,未按照使用说明书和国家相关规定正确安装热水器,导致惨剧发生。
秸秆切碎机致残 四次调解获赔偿
【案例简介】
2011年7月5日,南昌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湖北黄岗市黄梅县消费者张先生投诉。2010年上半年,他购买了某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型秸秆切碎机。当年6月10日,在林地使用拖拉机挂带作业时,张先生右眼突然被不明物体击中,造成右眼球破裂伤残,住院费34000元(提供了住院治疗凭证),后经医疗机构鉴定为七级伤残。在随后与秸秆切碎机厂家的多次交涉中,张先生提出医疗费,后续治疗、误工费、精神损失等10万元的赔偿诉求,厂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由于消费者提出的赔偿金数额较大,双方争执不下,在交涉无果之下,张先生向南昌县消协投诉,寻求维权帮助。
【处理过程与结果】
接到投诉后,南昌县消协工作人员本着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原则,立即展开调查,一方面积极联系江西经销商某旋耕机有限公司,另一方面做好政策宣传和稳定消费者情绪的工作。在与生产厂家的沟通中,厂家认为消费者张某受伤后未及时向当地的农机经销商报告,而是事隔二个月后找到厂家交涉,以至厂家和经销商都未到现场划分伤残所造成的责任,其不能充分举证右眼球破裂致残与使用该厂的秸秆切碎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其次,在作业过程中,拖拉机上没安装安全防护罩是造成消费者伤残的主要原因。按照《消法》相关规定,2011年7月20日经过消协人员第4次现场耐心的调解,生产厂家最终同意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双方达成:
旋耕机生产厂家对消费者张某右眼造成七级伤残表示同情,愿意一次性支付补偿消费者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45000元整。这起历时一年多的消费纠纷在消协的调解下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此案中,消费者张某使用拖拉机挂带秸秆切碎机作业造成伤害时,未及时向当地的农机经销商报告,而是事隔二个月后找到厂家交涉,以至厂家和经销商都未到现场认定伤残所造成的责任。同时,拖拉机挂带秸秆切碎机作业时,拖拉机上没安装安全防护罩是造成消费者伤残的主要原因,消费者只是单凭当时在一块作业的同伴出具的书面证明,不能充分举证右眼球破裂致残与使用该厂的秸秆切碎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消费者应承担次要责任。经消协人员耐心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旋耕机厂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曾伟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