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页 > 法规法律 > 法规法律 > 正文
“网络上传”切莫冲破法律底线
来源:检察日报       时间:2012/1/10 11:54:11     
  事例一:据媒体报道,2011年12月6日中午,湖南省长沙市的佘某、肖某从办公室窗户往外看到有警察及车辆经过一婚礼现场,遂用手机拍摄成视频,于当日发布到互联网某视频网站,并取名为“5000警官打造长沙最牛婚礼”。 

  “5000警官打造长沙最牛婚礼”视频截图

  事例一:据媒体报道,2011年12月6日中午,湖南省长沙市的佘某、肖某从办公室窗户往外看到有警察及车辆经过一婚礼现场,遂用手机拍摄成视频,于当日发布到互联网某视频网站,并取名为“5000警官打造长沙最牛婚礼”。后湖南省高级法院辟谣称,当日司法警察岗位大练兵汇报演练结束散场时,参演的车辆及数百名法警归队途中恰逢当地群众举办婚礼。


  事例二:据网上爆料,居住在安徽省合肥市的小丽对老公的几次外遇感到忍无可忍,通过朋友在当地知名论坛发帖,把老公和其外遇小三的艳照发到网上曝光。


  事例三:湖南长沙的陈某、胡某利用QQ空间和微博,伪造了国内某知名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周某的“不雅照”,并声称如不付15万元钱,就将“不雅照”上网公开,威胁不成后将伪造的周某的淫秽照片和文章在网上加以公布。二人现已被刑拘,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上述事件中,上传者也许只是随意而为,并不知道这种宣扬他人隐私以达到个人不为人知目的的做法,实际上已经冲破了法律的底线。


  未经查实上传视频 造成恶劣影响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捏造、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上述“长沙最牛婚礼”案中,佘某、肖某不但将未经查实的、自己臆想的信息上传至网络,而且故意夸大事实,将数百名法警夸大为5000名,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扰乱了社会秩序,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政违法行为。二人最终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激情照可能被认定为“淫秽物品”


  上述事例二中,小丽上传丈夫及小三的激情照,虽出了一时之气,却把自己推向了不利境地。其一,行为人可能涉嫌侵害他人隐私权或名誉权。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由此可知,将丈夫和小三的激情照发到网上,可能侵害他人隐私权或名誉权,或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二,如为牟利或形成群组规模则可能涉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达到构成“淫秽物品”的认定标准,且传播的电子图片、文章、短信息等达到一定文件数、点击量,如以牟利为目的,则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内容含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且达到一定标准,或者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上传伪造不雅照敲诈 涉嫌敲诈勒索罪


  上述事例三中,犯罪嫌疑人陈某、胡某除可能构成名誉侵权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外,可能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从已知案情看,陈某、胡某主观上有对周某进行敲诈勒索的想法,客观上实施了对周某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且金额达15万元之多,当属“数额巨大”之列。因此,“不雅照”上传者陈某、胡某,可能将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罪名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络上传”有禁忌


  网络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但网络是把双刃剑,不正确运用,随意上传信息,可能冲破法律底线。如果从事非法网络公关行为,非法“网络上传”还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及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罪名。因此,“网络上传”应当遵守法律与道德的底线,并非随心所欲、百无禁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这既是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限制,同时也是对网络上传者“网络上传”行为的最基本要求。

责任编辑:何智

【字号 】 【打印】 【关闭
  
推广: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底线,网络上传,淫秽物品,
Copyright(C) 2006-2013 chinacen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咨询热线:010-63522730  编辑QQ:1371847875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2号 京ICP备13042652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