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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加速推进
来源:中国财经报       时间:2011/10/25 13:24:11     
  财政部于近日公布《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并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四地将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将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此举表明——


  财政部于近日公布《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并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四地将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由地方政府组建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按照承销或招标发行模式,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


  为未来正式推出基于地方财政信用的地方政府发债打下伏笔


  由于本次试点办法限定在2011年内,同时办法中第三条指定“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则以上发债额度应计入今年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度内,目前尚余上限为408亿元,因此本次试点安排不构成计划外增量发债。此外试点办法中第二条明确了“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因此上海等四地自行发债实质仍享有国债信用,与2009年以来所发地方政府债券具有类似“名为地方、实为国债”特性,也相当于在现有地方政府债发行机制中辟出四只试点债券,与完全基于地方财政信用的地方政府发债仍具有根本区别。各只试点债券定价原理也类同以往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资质可视同为国债无风险品种,但因发行规模偏小使其流动性降低,因此可能需要额外流动性补偿。


  另一方面,本次试点办法也为未来正式推出基于地方财政信用的地方政府发债扫清了道路,并打下了伏笔。如未来只需抽离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一项安排,本次地方政府发债试点安排即可直接转换为完全基于地方财政信用的地方政府发债,因此距离“名副其实”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实际上已只有一步之遥(该步可能涉及对《预算法》相关条文的具体解读或修订)。本次试点办法中第十五条还指定“试点省(市)应当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省(市)财政厅(局、委)网站等媒体,及时披露本省(市)经济运行和财政收支状况等指标”,实际上也为未来地方政府凭借自身财力发行债券打下基础。此外与目前地方政府债券只采用招标发行以及只在银行间上市不同,试点债券按试点办法第九条可采取承销或招标两种方式,并且按试点办法第十一条“发行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即可在两个市场同时上市,发行方式多元化和上市场所全面化为未来几年试点债券发行规模留下了更大想象空间。随着本次试点办法推出后,原有“名为地方、实为国债”的地方政府债券或将逐步淡出,同时“名为地方、实为国债”的试点债券将进一步“升级”为完全基于地方财政信用的地方政府发债。


  向正式推出地方举债融资机制方向迈出重要一步


  本次试点债券推出对短期内改善地方债务问题所起作用有限,主要因为不涉及计划外增量发债,且仍由国家财政兜底,因此受制于中央财力。但从稍长远看,其已向正式推出地方举债融资机制、补充地方发债资金来源方向迈出重要一步。如相关地方经济运行和财政收支状况等指标披露已可增加地方财力的透明度,又如未来凭借自身财力发行债券可形成地方政府正式稳定的融资渠道,为接续地方债务资金链起到积极保障作用。


责任编辑: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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