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评估机制建立的前提是对金融机构监管的深层次和多角度。目前,辽宁地区在实践领域不断探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为实施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当前形势下,对金融机构实施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开展洗钱风险评估成为加强和改进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重要出路。风险为本监管原则可以简单概括为:反洗钱主管部门针对不同组织机构和业务类型所面临的洗钱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监管资源的投入方向和比例,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确保有限的监管资源投入到高风险的机构和业务领域,以此达到有效监控和防范潜在洗钱行为的目的。
辽宁风险为本监管工作现状
风险为本监管方法的总体框架已经搭建,各地区也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充实,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已经在反洗钱日常监管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辽宁地区为例,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已经在实践领域取得了初步成果。
辽宁地区风险为本监管实施手段。
风险评估机制建立的前提是对金融机构监管的深层次和多角度。目前,辽宁地区在实践领域不断探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为实施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对不同行业实施分类监管。从辽宁地区行业发展现状来看,银行业反洗钱基础工作相对扎实,其他行业特别是刚纳入监管体系的非金融支付组织基础薄弱,反洗钱各项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针对这一情况,成立了不同行业的监管小组,指派专人分别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采取分类监管措施,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对于基础扎实的行业,监管重点放在如何提升反洗钱工作层次上 ;对于基础薄弱的行业,则更多地倾向于指导 ,力求打好工作基础。
构建金融机构学习和交流平台。通过组织召开各行业培训会议,对金融机构进行系统指导和督促,重点加大对可疑交易识别和分析的培训力度。被监管机构通过会议形式掌握监管部门新的监管重点和方向,并且能够及时反映现有问题。机构间可利用这个平台互相交流和学习好的经验、做法。与此同时,发挥《辽宁省反洗钱工作简报》作为交流平台的作用,以弥补会议交流形式在时间和范围等方面的限制,目前简报已不仅仅是反映监管对象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的宣传渠道,更重要的是成为机构间学习和交流的有效途径。
重点关注监管措施的实施效果。对于不同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综合运用现场走访、电话询问等指导性措施,深入实地了解情况,并且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发挥非现场监管持续性、实时性的优势。对于走访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时以电话询问等方式进行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采取以点带面、逐层推进的监管方式。针对监管资源不足的现象,辽宁地区在实践领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主要是发挥金融机构反洗钱人员的作用。利用培训会议平台调动各机构省级单位反洗钱人员,指导并督促其推动全行反洗钱工作。根据各行情况,通过约见中层方式进一步巩固监管成果,形成上下联动、点面结合的局面。
研究监管机构制度、流程、业务风险,初步划分风险等级,为风险评估奠定基础。对制度的研究重点在完备性和可行性方面,通过日常监管措施对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持续监控。对业务的研究重点放在开立的洗钱高风险业务和相应的防控措施是否健全、有效。
辽宁地区风险为本监管实践成果。
在风险为本监管方法的指导下,通过不懈努力,辽宁地区反洗钱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反洗钱工作体系初步建立。
被监管机构反洗钱制度体系逐步健全。从监管实际来看,辖内各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逐步建立并实施了反洗钱各项制度,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岗位职责分工、保密规定等。各机构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严格按照各项制度规程、开展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监管系统功能日渐完备。以科技手段推动监管工作始终是辽宁地区反洗钱工作的着力点之一,科技力量已成为提高监管效率、节约监管资源的有效途径。过去的几年里,反洗钱综合管理系统、反洗钱邮件系统、现场检查数据筛查系统、短信通知平台、反洗钱信息网五大系统成功开发并投入使用,与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共同构成了支撑反洗钱业务高效开展的六大网络系统。涵盖反洗钱综合、监管、案件、宣传、调研、培训等各项业务。对象涉及辽宁辖区各金融机构、中心支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内的近百家机构。六大系统之间互为补充,也互为保障,全面实现了各项业务的信息化处理,极大地提高了监管效率。
非现场监管工作不断深入细化。在监管措施方面,由单一措施到走访、电话询问、约谈中层等多种手段相结合,根据机构和存在问题的不同灵活选择监管措施;在监管范围上,由最初的银行业机构到如今涵盖辽宁地区银、证、保,甚至非金融支付机构在内的近百家机构;在监管层次方面,由简单的分析数据到深入了解金融机构各项业务,挖掘潜在的洗钱风险,针对风险点逐一进行监测和预防。
现场检查有效性不断提高。随着非现场监管工作的不断深入,现场检查的有效性也得到极大提高。对于检查对象的选取严格参照非现场监管结果,实现了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的有机结合;利用数据筛查系统完成了海量数据的筛查工作,提高了检查的效率 ;检查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在提高检查效率的同时,确保执法的公平、公正、透明。
反洗钱合作领域不断拓宽。过去的几年里,已先后与辽宁省公安厅禁毒、经侦、网警、反恐、反邪教、治安总队、出入境管理局,沈阳海关缉私局等签订了合作协议,与省高法、省高检及省纪委建立了工作联系,形成了联合预防和遏制洗钱犯罪的网络体系。反洗钱合作机制在案件线索发现、移交、破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过去的几年,辽宁地区破获了多起在全国有影响力的案件,如 “金福顺地下钱庄案”“5.22特大地下钱庄案”、“8·06银行卡套现案”“国某网络赌博案”等,有力遏制了辽宁地区违法犯罪活动。
反洗钱意识不断深化。通过各项工作的不断深入以及形式多样的反洗钱宣传活动,反洗钱意识已经深入到辖内各个领域。被监管机构反洗钱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断增强。
反洗钱工作差异性逐步缩小,整体水平得到提升。通过一段时期以来的指导和培训,一些基础较差的机构从制度建设、流程设计、人员素质、工作积极性等方面得到了较大提升,行业间的差距进一步缩小,辽宁地区反洗钱工作整体水平得以提升。
辽宁地区反洗钱监管工作存在的不足。
目前,虽然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原有的监管理念在一定程度上还在产生影响,阻碍了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在监管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实施效果不明显。制度出现形式化趋势,缺少有效的工作流程和分工。尽管各机构已经建立了完备的制度体系,但是制度的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和实用性也存在明显不足。个别机构参照总部的制度执行,缺少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有些机构对制度的细化程度不够,缺乏操作性。
监管资源与监管对象的数量不匹配,监管工作深入程度不够。尽管利用科技手段已经使监管资源不足的问题得到了缓解,但从目前形势来看,绝大部分反洗钱部门仍然存在人手不足的问题,很难实现对辖内各机构进行充分、系统、深入的监管和指导。另外,缺少适合风险为本监管方法的队伍也是目前监管工作面临的问题。
监管对象对反洗钱工作缺乏积极性,仍停留在表面合规。监管对象对反洗钱的重要性理解程度不够,有些机构开展的各项工作仅仅是为了应付监管,以避免处罚,没有从更深层次上认识到反洗钱对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的重要性。与此同时,如果工作措施不当,反洗钱工作在具体开展中会造成客户流失,因此监管对象存在着一定的畏惧和抵触心理,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
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的业务了解程度不够。目前辽宁地区的近百家机构涵盖了银行、证券期货、保险、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非金融支付机构等多个领域。监管人员难以掌握所有领域的具体业务,尤其是新纳入监管体系的非金融支付机构,对其深入了解尚需时日,从而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
加强新形势下反洗钱监管
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在完善风险评估机制方面,建议组织专家座谈、金融机构讨论形式对现有指标进行完善,将地域因素纳入指标体系,确定各考核指标所占权重,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征求被监管机构意见,确保评估机制的客观、公正、合理。此外,研究行业间差异指数,既保障评估机制行业内的公平,也要考虑行业特色,反映不同行业的风险。此外,对评估机制进行动态调整,根据某机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评估体系。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发挥合作机制作用。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其他监管机构加强沟通和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估时,多方了解该机构的信息,保障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对于拟设立的机构,其他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人民银行,以便于从反洗钱角度对其进行合理评估;对于经过反洗钱检查的高风险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也及时通报给其他监管部门。同时,发挥反洗钱联席会议等现有合作机制的作用,构筑全方位、广渠道、多层次、高效率的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反洗钱合力,共同预防和遏制洗钱行为的发生。
整合优化监管方法,加强对金融机构指导。将风险评估机制与非现场监管措施紧密结合,对不同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对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问效。改变监管措施使用的盲目性和分散性。比如,对某金融机构采取走访的方式深入了解其开展情况,走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意见要在后续工作中配合电话询问等方式进行跟踪问效,避免监管措施流于形式。此外,还要加大对金融机构的指导力度,避免金融机构陷入误区,及时指明监管思路,明确监管方向。
加强反洗钱人才建设,完善反洗钱专家人才库。建立一支适应风险为本监管方法的监管队伍是当前反洗钱队伍建设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首先,通过日常交流、走访、调研等多种方式充分了解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研究业务特点及存在的洗钱风险,并针对各自业务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解决监管部门不熟悉业务开办的具体流程而导致监管不深入的问题,以此开展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其次,建立学习和培训的动态机制。随着当前形势的变化,洗钱手法也日新月异,要建立学习和培训的动态机制,既保证监管人员对最新反洗钱动态有深入的了解,又增强了人才培养的持续性。同时,加大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使反洗钱“第一道防线”人员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敏感性。
建立反洗钱激励机制。目前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动力主要来源于避免处罚,缺少积极性和主动性。而监管部门也往往忽视金融机构合作意愿发挥的作用。因此,建立反洗钱激励机制对于金融机构更好地履行反洗钱义务,主动发现和识别可疑交易意义重大。一方面,创造金融机构良好的反洗钱客观环境。建议积极推动金融机构成立独立的反洗钱部门,配备充足的专职人员,保障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另一方面,对于防范洗钱风险有力、积极主动发现重要可疑线索的机构和从业人员,予以适当表扬或鼓励。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