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北京、上海和天津三个碳交易所相继建立,之后,各地纷纷成立自己的碳交易市场。在这些已经建成或即将建成的碳交易市场中,北京环境交易所利用先天的政策优势,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借助完善的产权交易经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引入成熟的交易机制,都取得了一定成绩。
审视中国已经建立的碳交易所,碳交易的开展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中国和国际间的CDM项目,二是国内企业的自愿减排CER项目。中国目前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上主要是卖方:国内碳买家多为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或个人,因而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中国买方市场规模非常小。
尽管碳交易市场刚刚起步,但是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具发展潜力的碳市场。然而,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并不乐观,市场运营并不理想。要形成成熟的碳交易体系,中国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目前,中国国内没有全国性市场,十余个区域性碳交易市场零星布局,独立发展,尚未形成合力,并且开展的碳交易主要是CDM一级市场交易。此外,中国碳交易的市场环境并不成熟,缺少与碳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介服务组织缺失;交易方式、制度和流程等也需要在交易过程中不断优化;金融机构还没有真正开展碳交易方面的业务,碳金融发展更为落后。企业如果积极参与碳交易,将很难防范交易风险。
基于上述原因,中国目前的自愿减排交易值仅占全球碳交易市场交易值的0.6%,交易量仅占2.6%。由于在基于CDM项目的碳交易方面缺少实质性工作,有些交易所甚至还没有成功进行过一次真正的交易。交易“场所”虽然有了,但通过活跃的场内交易形成碳交易市场的局面并没有形成,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没有发挥。中国虽然每年产出大量CERs,但在国际碳交易市场规则制定中无发言权,在世界碳交易体系中无定价权。这与中国碳交易出口大国的身份极不相符。
中国的碳交易市场之所以一起步就存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缘于六大障碍。
障碍一:碳排放权不具备商品属性,配额交易市场缺乏前提条件。碳交易市场交易的商品是碳排放权。碳排放权是无形的虚拟品,只有经过核证之后才能成为商品,而碳交易市场进行有效核准的前提是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其中,后者关系到整个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效率甚至是成败。目前,中国尚未赋予碳排放权商品属性,也没有形成碳排放权的分配机制。这是制约国内自愿交易难以开展的基本问题。
障碍二:碳交易市场的意义已被广泛认同,但政府主导的统一规划工作尚未展开。从国际经验看,欧盟、英国、美国建立的都是统一的碳交易市场。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潜力巨大,政府更应统一规划。但截至目前,政府主导下的碳交易市场发展统一规划工作尚未展开,这不仅不利于统一标准的执行,造成资源浪费,也不利于和国际碳交易市场对接。
障碍三:行业和能源管理体制障碍难以突破。发展碳交易市场是为了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对碳排放权进行定价,但中国高碳行业以及能源管理在改革进程中积攒的问题如“市场煤、计划电”等导致的行业体制障碍、能源管理体制障碍,增加了碳交易买卖双方利益分配的复杂性。
障碍四:碳交易价格机制尚未形成,碳交易发展受到制约。中国涌现出大量的环境权益交易机构,但它们都还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在实际交易中更多的是以商谈的方式形成交易价格,无法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价格形成机制。此外,政府主导下的碳交易价格,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没有发挥市场自动调节和资源配置的功能。
障碍五:登记、核查、市场监管体制不健全,碳交易市场运营必需的制度环境建设滞后。中国缺少碳排放权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甚至连一个碳排放权交易指南都没有,无法实现碳交易过程中的准确登记、核查和监督。这是交易风险难以防范的主要根源。
障碍六:激励政策相对缺乏。碳税制度是碳交易制度的一个有效激励制度,而中国的碳税、环境税的征收以及相关税制改革尚未启动。在缺乏外部激励的情况下,企业进行碳交易更多出于获取新技术、获得资金支持或承担社会责任,碳交易自愿性和碳交易市场活跃度受到影响。(周健奇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