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中央财政将设专项补助资金倾力支持央企厂办大集体改革,对改革前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且有盈利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30%;对改革前一年度已停产或经营亏损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
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中央财政将设专项补助资金倾力支持央企厂办大集体改革,对改革前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且有盈利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30%;对改革前一年度已停产或经营亏损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
按照《通知》所说,本次获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的是包括国资委监管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等在内的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各类中央管理企业,大致的情况是,这些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在进行改革时,对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后,净资产仍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企业和中央财政分别按不同情况给予专项补助,而在央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完成后,专项资金申请文件由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之后在通过财政部核定之后企业就可受到中央财政资金补助。
据财政部内部人士介绍,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当时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之后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些企业存在的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国务院2005年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
在经过6年的厂办大集体试点改革之后,中央认为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条件。据前述财政部内部人士介绍本轮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是根据201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总体目标为,从2011年开始,用3-5年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责任编辑:张冰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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