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记者半个月前在小洲市场暗访的情况,广州市工商局海珠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华洲街道办、小洲村委工作人员到南方日报报道中提到的瀛洲市场及市场周边、新滘工商所辖区的农资产品店进行检查。暂未发现有销售“雅苒”牌的化肥。
昨天,南方日报南方财富头版关于化肥“达芬奇”的报道刊登后,广东省工商局高度重视。该局市场处在见报当日快速反应,要求广州、河源市工商局立即对当地市场上的进口化肥进行专项调查整治。由于见报时间距离暗访时间半月有余,执法人员昨天在瀛洲市场及周边农资市场暂未发现报道中所说的假“雅苒”,但在连平一家农资店,却当场查获一款涉嫌假冒俄罗斯产地的硫酸钾复合肥。目前,工商部门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广州河源两地立即启动专项整治行动
昨天,广州市工商局接到省局的指示后,立即组织各分局开展清查假冒进口化肥专项整治行动,该局市场处下发了《关于开展清查假冒进口化肥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市立即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行动共出动420人次,车辆120车次,共检查市场160多个,经营业户500多家。
其中,针对记者半个月前在小洲市场暗访的情况,广州市工商局海珠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华洲街道办、小洲村委工作人员到南方日报报道中提到的瀛洲市场及市场周边、新滘工商所辖区的农资产品店进行检查。暂未发现有销售“雅苒”牌的化肥。
该局越秀分局重点到报道涉及的东风东路709号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初步了解,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为挪威“雅苒”进口化肥的广东省唯一经销商,但越秀区东风东路709号仅作办公场所使用,该址不从事化肥经营活动。《南方日报》反映的16-16-16进口化肥的具体经营活动,由该公司控股的深圳子公司“深圳市天禾农资有限公司”负责。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越秀分局执法人员反映,市场上存在许多假冒该公司的化肥,该公司对此亦组织过打假行动。该公司工作人员还称,15-15-15进口化肥在广东省没有指定经销商,是由中国化肥英国进口公司海关进口后便可自由买卖,该公司近2年也没有经营过此化肥。
昨天,河源市工商局领导亦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连平县局开展查处“俄罗斯假洋肥”工作,同时组织全市开展清查“假洋肥”农资专项行动。17日下午,连平县局组织42名工商人员对全县的35户农资经营店进行全面排查,在连平县城西门宏银农资门店发现2包名称为“中农狮王”的硫酸钾复合肥,产地标称为俄罗斯,由北京中农化肥有限公司授权。该店主声称,该农资产品是当地农户使用植树用肥后剩余4包,在2011年8月10日委托店主销售,已销售2包,剩余2包目前由连平县局现场封存下架。情况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上半年广东省工商查获假农资53.51吨
据透露,近年来,广东省工商系统从实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四个统一”出发,针对工商监管执法力量较为薄弱和农资市场监管工作存在的实际困难,以“三化”(专业化、信息化、社会化)为抓手,找准着力点,不断创新红盾护农工作机制,着力构建农资商品质量科学监管体系,积极服务农村改革发展,在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
记者从省工商了解到,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该局在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方面成效显著,不仅进一步提高了行政部门监管效能,有效净化了农资商品市场,而且切实保护了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今年上半年,广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利用流通领域化肥商品质量定向监测结果作为案件来源,加大对农资商品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经销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违法行为。1-6月,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共检查各类农资经营户35221户次,检查市场354个次,立案查处农资商品违法经营行为502宗,案值405.54万元,其中,立案查处不合格肥料案件248宗,案值265万元。查获假冒伪劣农资商品53.51吨,罚没333.36万元,取缔无照经营48户,受理投诉39宗,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14.62万元,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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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三类假洋肥
日前,广东省工商局市场部结合该局近几年开展的一些专项调研和执法实践,对南方日报记者详解了当前流通领域出现的三大类型的仿冒进口肥料:
【类型一】 直接假冒或仿冒知名品牌
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就是直接假冒知名肥料的商标、企业名称、商品名称,欺骗消费者购买,这种直接假冒的肥料,往往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
1.直接侵犯知名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这也是其典型表现。比如,市面上常见的德国“狮玛”牌肥料加多一个字变成“红狮玛”,消费者不注意就以为是德国品牌“狮玛”肥料。又比如“挪威海德鲁”改一个字变成“挪威威德鲁”等。
2.直接侵犯知名企业的企业名称权,假冒其厂名厂址。当前市面上不少所谓“芬兰星皇肥业有限公司”、“挪威海德鲁肥业有限公司”等境外知名企业生产的肥料商品其实是境内企业假冒其厂名、厂址的虚假标注。
【类型二】 傍知名企业名称字号或商标
“傍名牌”并非法律概念,仅指利用广大公众对他人商品、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知名度的认知,在产品上突出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名称字号、包装装潢,刻意制造市场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当前,流通领域中的肥料商品“傍名牌”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假冒或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或装潢。近年来屡见报道的假冒或高度仿冒“挪威海德鲁”特有包装违法行为。
2.利用境内外企业名称“傍名牌”。这种情况,主要是个别企业利用境内外企业登记注册制度的差异,先选择在香港、开曼群岛、所罗门群岛或维京群岛等地区或中小国家注册一家公司,登记注册含有他人商标或企业字号的企业名称,然后通过“授权生产”、“监制”、“合作经营”等方式在境内生产肥料,但其肥料包装标识上采用突出标注境外企业名称的方式,有意使消费者产生该肥料与被侵权知名肥料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的误解,从而混淆市场。
3.刻意制造权利冲突。对工商部门而言,肥料领域较为常见的是利用商标注册制度和企业名称登记制度衔接中的空档,利用某一方面取得的权利对抗其他权利。如将他人在先使用的注册商标、知名字号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申请注册,或者作为自己商品的名称在类似商品上使用,或将他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字号注册为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
【类型三】 故意误导肥料的产地或性能
肥料包装的厂家名称和产地,是消费者判断肥料质量的重要依据之一。国内一些肥料生产企业故意模糊生产企业、产地,或采取偷换概念的方式,刻意造成普通人认知上的混淆,达到虚假宣传目的。
1.对肥料产地作虚假表示。在肥料商品外包装标识中既标明国内生产许可证编号又标明境外企业名称(地址)的,属于较为典型的利用标识对商品产地、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2.对肥料性能作虚假表示。目前,有部分有机肥料或有机-无机复混肥商品,其标识用“总成分”代替“总养分”,并将有机质含量计入“总成分”。而根据《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01第7.3.2.1款规定,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应表明氮、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总养分的百分含量,不得把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
责任编辑:雅思
推广:瀛洲假“雅苒”销声匿迹 连平假“俄罗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