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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美舒利有害事件 康芝药业严正声明
来源:中国金融网       时间:2011/2/22 11:23:00     
康芝药业产品瑞芝清(尼美舒利颗粒)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批准生产和销售的处方药。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 H20020137。公司严格按照 GMP 要求生产,质量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内外文献及大量事实证明尼美舒利是安全的药物。 
一、针对近日媒体广泛报道的尼美舒利有害事件,康芝药业现严正声明如下:

  1、康芝药业产品瑞芝清(尼美舒利颗粒)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批准生产和销售的处方药。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 H20020137。公司严格按照 GMP 要求生产,质量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内外文献及大量事实证明尼美舒利是安全的药物。

  2、根据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近十年来在我国没有尼美舒利相关不良反应的信息通报。我司产品瑞芝清上市九年来,从未发生过严重不良反应。任何药品都有可能因使用不当或个人体质而出现不良反应,尼美舒利的不良反应主要是胃灼热、恶心、胃痛。但症状都很轻微、暂短,很少需要中断治疗。极少情况下,患者服药后出现过敏性皮疹。国内外研究资料显示,在关键指标上,尼美舒利是优于同类退热药品的,希望消费者和公众不要被某些恶意言论所误导和蒙蔽。

  二、对于目前流传的失实、恶意信息,我公司保留追求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1、一些企业通过媒体对“尼美舒利颗粒”进行无端诋毁的行为,已经给“瑞芝清”的声誉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相关媒体未经有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及确认,擅自发布“尼美舒利颗粒”具有危害性的言论,是歪曲事实、混淆视听,误导广大消费者,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做法,请相关媒体尊重事实,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尤其是监管部门的意见,切勿再作出任何带有片面及偏向性的报道。

  3、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对此,希望广大网络用户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引之为鉴。

  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 2月21日
责任编辑:雅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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