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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坐视“山寨打假网站”敲诈企业
来源:中国企业报-中国企业新闻网       时间:2010/3/22 11:55:38     
“第一次删稿1000元,第二第三次800元,以后都500元!”据媒体报道,近年来互联网上出现了许多“山寨打假网站”,打着监管部门的名义,散布虚假信息,对企业明敲暗诈。  
“第一次删稿1000元,第二第三次800元,以后都500元!”据媒体报道,近年来互联网上出现了许多“山寨打假网站”,打着监管部门的名义,散布虚假信息,对企业明敲暗诈。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不断加大,“3·15”已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象征和代名词,得到全社会的广泛认可。然而,这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品牌,近年来却被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滥用,成立“山寨”打假网站,进行非法牟利,让人深思。在笔者看来,为维护企业利益,对这些“山寨”打假网站实在有必要来场打假。

  “山寨”打假网站的存在危害无穷。它们利用网络监管相对薄弱、传播快速的特性,以“曝光”为要挟、以让企业“花钱消灾”为解决“投诉”手段,从中牟取不当利益,既侵害了企业权益,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败坏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新闻媒体的声誉形象,已成为一大“公害”。

  “公器不可私用”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这种国家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只能由法定组织行使,更不能以此牟取私利。“山寨”打假网站借口协调处理消费纠纷,其实质是把维护消费者权益这一“公器”私用,以非法获利。由于其缺乏法定资格,从根本上来说是违法的。然而,虽然这些“山寨”打假网站属于违法,但要对其进行有效打击却非易事。由于相关规定的模糊,加上网络的特殊性,监管面临一系列问题。比如这些“山寨”打假网站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如何认定这些网站发布的信息是否虚假侵权、谁来治理这些网站的侵权行为等,目前都还没有明确规定,从而给一些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

  如何打击“山寨”打假网站?笔者认为,首先要从法律和政策层面进一步明确“山寨”打假网站的违法性,明确查处的责任主体,同时设立专门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企业的投诉。其次,要严格法律的执行。“山寨”打假网站的行为其实已违反《刑法》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对情节严重者,有关部门要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儆效尤。最后,要增强企业维权意识。
责任编辑:王雅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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