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已经一年了,对这部法律的褒贬仍在继续。其中争论最大的问题是它该不该出台?合不合适宜?本文在执法调研的基础上,主要针对上述问题及新法本身需要改进的内容作一些探讨,以望能促进该法更好贯彻实施。
一、《劳动合同法》出台的必要性中国已经历了30年的快速发展,尤其在2000年后,持续的高增长使企业普遍享受到一个高利润高回报的黄金期。但是,一方面,企业为定单而置工人死活不顾的问题相当严重;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制度体系不完善和发展环境问题造成的企业各种困难,最后有可能都转嫁到劳动者头上,由劳动者的血泪买单。《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以使用廉价劳动力为条件的低成本竞争,这不仅是要让广大劳动者能够享受国家经济发展的成果,还劳动者工作的体面和尊严;同时提高劳动者的地位和待遇,也是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必备的内容。尽管企业竞争模式的转变要经历一个痛苦的蜕变过程,但是,无论从国内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还是国际舆论及其市场竞争需要,目前阶段实现这个过程都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反对的声音主要集中在企业成本上升和劳资关系紧张上。
从劳动成本看,新法实施以后,各地企业劳动成本均有上升,有的企业上升幅度还很大。因此人们很容易把劳动成本上升的原因归咎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其实这些年,我国各地的工业化进程纷纷加速,“招工难”问题在许多地方显现,工资上涨已成趋势;再加上2007年底CPI指数高涨,也势必引起企业职工工资较大幅度上涨。根据对安徽企业的抽样调查,企业2008年劳动力成本上升约15-20%,其中10%左右来自工资性上涨;5-10%来自各项劳动保险的上涨和新交,工资成本上涨还是占劳动力成本上涨的大头。其次来看,由交职工保险金所引起企业成本上涨压力的,主要都是前期经营不规范的中小企业。过去该交的不交,现在新法实施力度加大,企业被强制履行过去应尽而未尽的法定义务,自然成本大升;而对那些一直规范经营的企业,普遍反映没有因必须签定劳动合同而引起成本上升。所以,对于那些完全依靠低成本竞争的小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确实显得超前,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继续采用资本原始积累的手段压榨劳动者,引起企业生存困难。但是从实施科学发展观要求看,没有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再加上产业政策的限制,这些小企业本身也难长久存活。
从劳资关系看,《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进一步提高。有些农民工甚至结伴凑钱买来新法文本共同学习,这不也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一种有效途径吗。至于去年以来劳动仲裁案件的大幅增加,也有其它不可忽视的因素:首先,近年来由于劳动者维权意识逐步增强,群体案件逐年下降,而个体案件呈逐年大幅上升走势(见下表)。这一定程度地说明,即使没有新法出台,劳动仲裁案件也会大量出现。其次,全球金融危机造成的经济衰退,企业经营普遍陷入困境的整体局势也容易引起劳资关系上的矛盾。从下表的数据可见,如果因新法颁布引起劳动仲裁案件增多,应该集中在一季度,但在安徽2008年受理的仲裁案件中,二季度高于一季度209件,三季度高于二季度230件。再次,由于仲裁调解取消收费,也造成一部分人滥用诉权,甚至恶意诉讼,引起案件增多。
无论如何,《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大大促进了企业用工制度规范化,企业劳动合同签约率明显提高。2008年上半年,安徽各类企业共有354.8万人签订了劳动合同,签约率达93.7%,比2007年底上升了3.2个百分点。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问题2008年的全球经济衰退,确实给《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带来意想不到的震荡,使原本可能遭遇的问题更加突出和尖锐。但是,这也更有利于我们深刻认识和完善这部新法,使其在我国未来的经济恢复起飞中更好发挥作用。从一年的实践过程看,要使新法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效果,还需要相关政策体系的配套和完善。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如何实现从依靠投资、出口带动增长向依靠内需带动增长转变。当国内需求尚不足以成为拉动经济增长主力时,现实中企业压低成本扩大出口的有效途径与《劳动合同法》的内容要求容易形成抵触。尽快提升我国国民消费水平,除了进一步加快财政税收制度改革,做到还利于民;政策还必须从制度层面解决医疗、教育、养老等问题,尤其是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只有从理顺各种关系入手继续加大改革力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把更多的储蓄变成消费。
如何调动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从《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情况看,一般大企业好于小企业,生产型企业好于服务型企业。这种情况主要因后两者雇佣的劳动者大多为农民工。农民工的流动性大、工作短期性强、对签约没有主观要求等特点,是造成企业合同签约率低和大量规避法定义务的重要原因。目前国家出台的养老保险可异地转移政策,对解决上述问题有所帮助,但仍不足。农民工比较注重眼前利益,流动性和短期性强的工作状态,使他们可能因不愿面对取回自己交纳保险金的麻烦和养老金异地转移的风险,而不愿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为此建议,在有针对性地加强农民工学习《劳动合同法》的组织培训工作同时,可以考虑将参保单位为农民工交纳保险金的一定比例打入其个人账户,以调动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如何把给企业减负落到实处,提高中小企业的合同签约率。企业普遍反映,养老保险金交纳比例太高 (约占企业成本的20%—30%),且增长速度很快,企业确实负担很重。尤其是在我国目前这种经济增长乏力、企业普遍经营困难的条件下,应考虑适当降低养老保险金的交纳比例;同时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充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按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经营领域制定不同的养老保险金交纳比例。
如何把保障劳动者权益与保障企业权益放在同等重要地位。新法更加注重劳动者权益保护,这既是对以往弱势群体利益缺失的纠正,同时更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但是,现阶段我国的发展现实决定了扩大就业的重要性,而保证企业有良好的生存发展环境是扩大就业的基础。为此,新法还需在企业权益保障上给予更多考虑,对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自行协商的内容不宜规定过细过死。
如何解决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增多与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目前,全国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不全、专职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力量不强、执法装备落后、工作经费渠道不稳定等问题十分突出。以安徽为例,全省17个市只有9个市设立仲裁院,极少数县配有一名专职仲裁员;由于地方财政普遍较困难,大部分市、县未将劳动仲裁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办案经费严重不足,无法面对新法出台和仲裁收费取消后案件大幅增加的局面,由此可能造成一些矛盾因得不到及时和妥善解决而扩大化,甚至恶化。因此有必要从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入手,进一步改善执法环境;同时可以采取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适当收费以及对确实困难的群体减免费用的办法,减少恶意诉讼。
三、《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从新法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看,这部法律某些内容还有进一步明确或细化的必要。
1、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上,《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没有通知工会,其行为的法律效力是属于无效行为、可撤消行为,还是效力待定行为?同时新法没有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该法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履行提前告之义务的赔偿问题,这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并给用人单位维权增加了难度。
2、在劳务派遣问题上,一是由于劳务派遣机构的市场准入、资质监管和行政监管存在许多漏洞,致使劳务派遣被利用和滥用。一些高报酬企业(在金融、烟草、通讯等领域)为降低用工成本,大量从劳务派遣公司进人;新法虽有“同工同酬”和工作性质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很难裁量判定,使企业的错误行为无法得到及时纠正。二是设在县级以下的劳务派遣公司向县级以上的城市派遣的劳动者,其工伤事故的赔偿金标准按何地支付没有明确规定。
3、《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专业技术培训后如果违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仅是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这使劳动者违约成本过低,不利于劳动合同关系稳定;同时,从企业培训员工的预期收益损失看,加大了企业的用人成本。
4、其它如:如何严格区分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以及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如果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社会保险金如何缴纳等问题,《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给案件的审理裁决带来一定困难。
(作者系安徽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安徽省第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