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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版萨奥法案
来源:财经网       时间:2008/6/28 14:20:09     
 
    酝酿两年之久的中国版“萨班尼斯-奥克斯利法案”最终出炉。记者获悉,《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下称《基本规范》)经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及审计署等五部委会签后,于28日联合发布并试行,并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基本规范》的出台历经“波折”。早在2006年7月15日,财政部即联合几部委成立了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财政部副部长王军任主席,成员包括国资委、审计署、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多家监管部门和实务界、理论界的 31位专家学者,旨在早日出台中国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 

    2007年3月,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和17项具体规范的征求意见稿,一度被视为中国版“萨奥法案”即将推出的信号。但此后,《基本规范》的出台再无下文,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的网站也自2007年6月之后没有任何更新。不过相关主管部门的人士曾向《财经》记者表示,制定工作一直在进行中,并没有停滞。 

    最终,即将出台的《基本规范》强化了企业内外对内部控制的投入和监管力度。比如,在《总则》中新增了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表述。一方面,要求负责内部控制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以保持事务所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增加了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以加强对事务所开展此类业务的监管。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基本规范》新增了监事会对内控的监督内容;内控机构由“有条件再设立”,变为“必须有专门或指定机构”;规定了内审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也相应变为必设机构,即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 

    此外,《基本规范》强化了信息的外部沟通。要求企业应当规范信息沟通的渠道、方式和程序,促进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在企业内部各管理层级、责任单位、业务环节之间,以及企业与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的沟通和反馈。 

    另外,原第二章《内部环境》下第五节《反舞弊机制》调整至《信息与沟通》的有关章节中,并要求企业将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牟取不当利益;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相关机构或者人员串通舞弊;结合企业经营特点确定的其他舞弊情形。 

    《基本规范》还扩大了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稿规定,“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和其他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企业。”而《基本规范》将“境内的大型企业”扩大为“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 

    相比去年3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本次《基本规范》亦给予了企业更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 

    比如,将主要规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方法和程序的第七章《组织实施》删除,仅变成《总则》中的导向性条款;有关“内部审计机构不得置于财会机构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会机构合署办公”的条款已不复存在;对审计委员会主席任命,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的指令性规定,即“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独立董事担任,非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主席应由独立于企业管理层的人员担任。”
责任编辑:陈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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