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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债务引发的20年未了官司
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       时间:2008/4/16 13:59:58     
 
      1986年,来永德担任原安徽省阜阳县政法系统劳动服务公司经理。“也正是这在当时看起来非常‘吃香’的工作,使得我一家这么多年不得安生。”回忆当年,来永德悔之不及。 

    1988年,阜阳县劳动服务公司与广东省湛江霞山区工农粮管所签订了代购、代运、代结算大米、面粉、花生业务合同,并随之联系了原阜阳市粮油食品厂、阜阳市粮油食品局直属库、阜阳地区农业服务公司经营处,签订了购销合同。随后,湛江霞山区工农粮管所共计汇款60.32万元,由阜阳县劳动服务公司分别转交上述三个单位和河南一家粮食局,其中服务公司向粮管所借款10万元。按照事先约定,每笔账都要进行结算。 

    当年3月29日双方结算时,服务公司尚有21万余元的货未发出去。来永德说,“正在我们安排发货时,对方突然跑到河南去联系业务了,而且还把大款也转走了,到河南后亏损了不少钱,结果连我们已发货的劳务费也不支付,于是我们就将对方告上了法庭。”1988年9月25日,因为对方违约,来永德向阜阳地区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劳务费。阜阳中院随后受理了该案。但来永德做梦也没有想到一场灾难正向他袭来。1990年2月23日,湛江霞山区公安局以诈骗罪为名将他和劳动服务公司业务员毛宇抓捕,并立即送往湛江收押。 

    1990年3月5日,阜阳地区中级法院在了解情况后,向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发函,明确表示该案系经济纠纷案件,不属于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投机诈骗,该局应该立即解除对来永德、毛宇的收审。3月29日,阜阳地区中级法院又发函至霞山分局,指出来永德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该局以查处诈骗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的手段而插手经济纠纷问题是非常错误的,并且指明霞山分局在阜阳没有诈骗案件的管辖权,强烈要求立即释放来永德、毛宇二人。 

    1990年10月,在阜阳地区中级法院方面派员与来永德的老伴赵光华一起来到湛江,向湛江粮管所交款3万元后,来永德、毛宇两人才被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放回阜阳。 

    此后不久,劳动服务公司被撤消。单位既然已被撤消,诉讼主体也随之消亡。为此,阜阳地区中级法院只得对该案进行调解。1991年3月份,经法院主持调解,已被撤消的服务公司以物抵款后,双方经清算仍欠湛江粮管所2.3万余元,对此债务,来永德同意继续偿还。 

    当事法官说原由

     经手来永德案子的阜阳中院原经济庭庭长李心孝表示,双方调解执行完毕后,因为服务公司的主体已撤消,所以法院并没有下文书。但正是如此才让对方钻了空子,将一案分成三案来重新起诉。1991年10月3日,湛江粮管所突然以购销合同纠纷为由,将阜阳市粮油食品厂、阜阳市粮油食品局直属库、阜阳地区农业服务公司经营处起诉至阜阳市法院,同时将来永德列为案件的第三人。 

    据相关材料显示,1992年5月12日、1992年5月25日、1992年6月12日,该三案分别宣判,其中两份判决共计要求第三人来永德偿还湛江粮管所13万余元的欠款。 

    法院对重新起诉的三个案子进行宣判后,判决书并没有交到来永德的手中,而是交给了来永德的一个文盲嫂子,对方因为怕惹事而将判决书烧了,从而使来永德丧失了上诉的权利,直到法院要对个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时,来永德才得知法院判决他要偿还13万余元的巨款。在向法院提出了申诉被驳回后,来永德两次交出现金8万元和日本进口面包车一辆以冲抵法院执行款。 
    
        在向法院提交执行款的同时,来永德向检察院提出申诉。颍州区检察院于1998年8月20日向阜阳市检察院作出了提请抗诉的报告,指出根据粮管所与服务公司所签订的结算清单和还款协议,服务公司偿付所欠的粮管所货款已有节余,粮管所再以同一事实又分为3个购销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显然系重复主张权利。检察院还向颍州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指出单位欠款由来永德个人偿还系主体错误,并且来永德已偿还部分有的已超出余额,故不应当再对其执行,同时建议法院暂缓执行。 

    颍州区检察院刘以谦检察官表示,审查该案时,他们发现判决中存在很大问题,所以进行了抗诉。2001年6月28日,阜阳市检察院对来永德的案子连续发出两份抗诉书,2001年9月29日、10月8日,阜阳市中院分别要求对判决来永德赔偿的两起案件进行再审。2002年1月15日,颍州区法院分别作出两份裁定,裁定该案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20年官司未了案就在检察院抗诉、法院裁定再审时,来永德的房子被粮管所方面卖掉了。几十万元的房子评估为17.6万元,并于2001年11月12日以9.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黄某和岳某两人。 

    2003年11月29日,颍州区法院再审后作出了两份判决,分别认定劳动服务公司的欠款经阜阳地区中院调解完毕,遂撤消了原审判决,驳回原告湛江粮管所的诉讼请求。 

    “官司赢了,按说被执行的房子也应该还回来,但房子却始终要不回来”。2004年4月9日,来永德向再审法院申请执行回转,但因为房产已经过户,执行回转不得不搁浅下来。无奈之下,来永德于2004年向颍州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撤消湛江粮管所与黄、岳二人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2005年,颍州区法院判决撤消湛江粮管所与黄、岳二人所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的民事行为。宣判后,黄、岳二人不服,向阜阳市中院上诉,二审法院随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至此来永德的房屋才被归还。 

    从1989年到2006年,经历了整整18年诉讼之后,来永德已筋疲力尽,不料官司再次找上门来,2007年10月,正在北京治疗心脏病的来永德接到了小儿子的电话说,湛江粮管所再次将他告上法庭。“这么多年的诉讼不但给家里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也让子女和后辈抬不起头来。”来永德伤心地表示,20年的折腾给他及家人所带来的后果非常严重。 

    而更让来永德不明白的是事情过去20年了,不仅当初的劳动服务公司注销了,连原告方湛江的这家粮管所也早已注销了!但2007年10月,这个已经不存在的粮管所为何又会冒出来起诉呢?其中到底有什么奥妙呢?是不是有人在借此案件谋私利呢?假设对方的官司赢了,得到的赔款是还给一个已经不存在的单位,还是会中饱某些人的私囊?其中留下了一个巨大的问号。(金江山 盛成厚) 

    
责任编辑:陈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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