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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担忧“带薪休假”成空文
来源:中青法律维权网       时间:2008/3/27 10:24:58     
 

      职工带薪休假规定引发争议

  深圳新闻网讯11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其实带薪休假早有此论,也有一些单位实施了这一办法,但是由于一直缺乏板上钉钉、叙述详实的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一直欠缺有力的依据。此次公布草案征求意见,让大家看到了维护自己休息权利的一个好依靠。但是“带薪休假”,并不是那么简单,资方、员工都有一肚子话要说。一位在观澜打工的青年疑惑而又讽刺性地对记者说:“带薪休假?经是好经,就怕下面念不正。”

  带薪休假究竟带多少

  市民孙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最大的疑问是,带薪休假究竟带多少?“我的工资分为好几块,有基本工资、劳动工资、奖金,如果我休假,究竟带我哪部分薪水?”记者采访中发现,和孙先生有一样疑问的人还真不少。

  按照以往不少单位的带薪年假的规定,休假期间,往往只发工资不发奖金,因此有很多人仍旧不敢休。此次草案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这被认为解决了“不敢休”的关键问题。不过,有人担心这一规定依然不解渴。

  地产公司的汪小姐说,她在一家地产公司已经工作3年了。前两年,她是公司的业绩明星,平均工资下来也有8000元左右,但我的基本工资只有1000元,剩下的都是按她的销售业绩拿奖金,那么,“依照现在草案规定,我如果休假5天,是不是能够按照我8000元的平均月收入,平摊到我休假的日子里呢?”她笑说:“恐怕没有可能,不扣业绩奖金就谢天谢地了。”

  为此,有人质疑:如果这个带薪休假的草案只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技术上当然没有问题,但扩展到企业,甚至个体户的雇工,工资福利计算将会变得复杂化,如何确保“照发”,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正如汪小姐所指出的,不少按照每月完成任务计薪的白领、销售人员也提出同样的担心。他们认为,这个“工资福利待遇”,不能按职工休假当月完成多少任务算,而应该按其过去一年的平均收入数来算,这样才更加公平合理。

  不休年假能否按三倍补偿

  草案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对此,有市民说,以前不休年假,单位并未补钱,此次明确规定要“给予补偿”,确实是个进步,但补偿标准似乎太低。

  在某医院工作的曹女士说,工作10多年,可是总共休息不到一个月,“什么黄金周、双休日,很少享受过,更别说补偿工资。”她说,这表面看是用经济手段引导单位让员工休假,实际上却“固化”了单位剥夺员工年假的成本。在国庆、春节等国家法定休假日,加班要多付3倍工资,而不让员工休年假却只需多付日工资,单位的成本是不是太低了?这样岂不是让一些单位更“名正言顺”地花些小钱,就限制员工休年假?

  律师周文斌说,从某种意义说,休年假是劳动者的神圣权利,不少人宁愿休假也不愿补钱,因此,如何堵住“漏洞”,落实休假是最重要的。退一步来说,如果确实休不了年假,也应增加单位的补偿标准,“在我看来,既然带薪休假是‘法定假日’,按照平均日工资3倍来补偿,应该才是合情合理的。”

  带薪休假天数设置合理否

  征求意见稿具体规定了年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某单位从事人事工作的陈小姐对这一休假档次表示大为惊讶:“这都没有地方法规规定得好。工作满1年与工作满9年,同样只能休5天,这个差距太大了,应该细化。”

  记者从《劳动法》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上看到: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1年未满5年者5天;满5年未满10年者7天;满10年未满20年者10天;满20年以上者14天。在某外资企业工作的詹小姐也说:“我们公司1年5天,2年6天,以此类推,这个比国务院的规定好多了。”

  此外,草案还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这也引发了讨论。有市民提出,年休假和探亲假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假期,过去没有明确的年休假时,还有4年1次的探亲假,现在有了年休假反而给冲抵了,这对外地员工不尽合理。是否可考虑在年休假基础上,再给外地员工保留一定的探亲假天数?

  带薪休假或成为一纸空文

  有不少市民向记者反应,《劳动法》本来已经规定了带薪休假的,但很多企业不执行,不要说私人企业或者个体雇主,就连很多大型国企,在《劳动法》颁布这么多年,也没有认真执行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此外,还有不少地方法规也规定了带薪休假制度,但没有很好地执行。

  对此,也有私营企业主大倒苦水:“企业是要讲成本的,不是说成本就是企业的生命线吗?总共100多人的小企业,按每人每年5天计算,就是500多天啊,相当于一个工人两年的工作量,照这样算,我还不如补偿不休假的工资。”显然工人工资很低,老板才有这样的计算。

  对此,有人呼吁:征求意见稿应该规定执法部门的主动执法要求,而不能仅仅是“民不举,官不究”。因为只要深入到职场中,谁也不难发现,如今怕丢饭碗而不敢主张权利的现象比比皆是。这就要求执法部门接到实名举报要查,接到匿名举报也要查,无人举报时也要主动明察暗访。执法者的业绩,应该是以查案多少来考核。如果法规对执法者的执法力度不做规定,在一些不太规范的企业,带薪休假恐怕很难落到实处。(作者 裴军运)
责任编辑:于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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