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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预诊”创业板
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       时间:2008/4/16 14:29:42     
创业板的即将面世,也让人们把目光集中在已经上市的中小板企业上。深交所在2007年总结对中小板公司监管工作时,曾严肃提出中小板企业规范运作存在着大量问题,包括个别公司存在隐瞒日常关联交易的行为、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财务数据和表述存在低级错漏等等现象。 
    酝酿8年之久的“中国创业板”即将破茧推出。4月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刚刚结束,据悉,反馈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创业板的发行上市标准、发行审核制度、保荐机构的作用与职责、信息披露及投资者保护等方面。 

    创业板的即将面世,也让人们把目光集中在已经上市的中小板企业上。深交所在2007年总结对中小板公司监管工作时,曾严肃提出中小板企业规范运作存在着大量问题,包括个别公司存在隐瞒日常关联交易的行为、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财务数据和表述存在低级错漏等等现象。 

    中世律所联盟律所之一、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陈长洁律师认为,创业板与中小板在定位上虽然不同,但上市企业要面对的法律风险却是相同的,主要表现为经营风险、操纵股价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和诚信风险五大方面。 

    “创业板主要的法律风险来源于其定位,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经营风险更高、业绩不确定性大,容易大起大落,同时由于公司规模和市值都较低,股价被操控的可能性也非常大。”陈长洁律师表示,从已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来看,大陆创业板没有做市商制度。根据其它国家的经验,经过初期炒作,创业板的成交可能日渐清淡、流通性不畅。另外,退市风险以及财务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诚信风险在创业板引起的风波也会更大。 

    陈长洁律师说,中小板在2004年曾发生“江苏琼花”欺诈上市、“伟星股份”信息披露违规案,这两家企业都是刚刚上市就出现了问题,因此对于拟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完善,保荐机构、律师和会计师都负有责任。一旦上市公司出现治理丑闻,中介机构不仅可能面临处罚,也会遭受信誉危机。 

    “由于中国目前的保荐人队伍有待完善,且机构投资者比重偏低,完全市场化的发行制度在中国还没有生存土壤,因此创业板也需要更加符合中国市场的要求。不但表现在信息披露要更透明、监管要更严格、提高上市公司及其高管违规的成本,还要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投资风险。”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合伙人吕立山表示。 

    当前的监管环境下,创业板可能面临上市公司众多、监管人力不足的情况。一旦各种“绯闻”爆出,不仅损害创业板诚信形象,更会因为诚信不足而造成投资者撤出,最终导致交易清淡,如何解决诚信危机也是目前创业板市场需要面对的挑战。(史艳梅) 
责任编辑:陈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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